铁岭市天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铁岭市天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202执恢27号
申请执行人:铁岭市天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宫明远。
被执行人:**,男,1965年05月21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07月29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申请执行人铁岭市天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人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202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无能力履行。
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账户,但上述户内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另外,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辽1202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波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