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天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铁岭县凡河镇红光村民委员会与铁岭市天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221民初6号
原告:铁岭县凡河镇***民委员会,住所地铁岭县凡河镇***。
法定代表人:李继森,系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系辽宁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岭市天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宫明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系辽宁银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铁岭县凡河镇***民委员会诉被告铁岭市天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铁岭县凡河镇***民委员会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铁岭县凡河镇***民委员会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岭县凡河镇***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5元,减半收取2207.5元,由原告铁岭县凡河镇***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张向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