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天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铁岭市天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民终12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朝鲜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市天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市辖区。
法定代表人:宫明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兰华,辽宁银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立斌,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原审第三人:尹兴俊,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
上诉人***因与铁岭市天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王立斌、尹兴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9)辽1202民初8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芳
审判员 陈 晶
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蒋厦
书记员李金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