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202执恢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铁岭市天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宫明远。
被执行人:**,男性,1965年05月21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执行人:谭勇,男性,1976年07月29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本院在执行铁岭市天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谭勇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万元,如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 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