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英泊索尔新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捷中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1082民初289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4月12日出生,住霍州市陶唐峪乡茹村东区。
委托代理人:曹李娟,山西星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捷中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68号海棠国际大厦14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姜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姜某,男,汉族,1982年4月19日出生,住山西省汾西县。
被告:江苏英泊索尔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空港产业园盛达路5号。
法定代表人:顾文青,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西捷中源科技有限公司、姜明、江苏英泊索尔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池青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