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2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阳***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贵阳***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民终13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贵阳***电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于2022年4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2年4月7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发现其所有的银行账户均被其他法院冻结。2022年5月27日另本案连同其他三起案件联合查封了被执行人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的旋挖钻机四台。由于上述设备另案处置,2022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贵阳***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21执2118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彪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