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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某某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5522号 原告:贵阳***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锦工业开发区向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阳***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田 委 书 记 员 田 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