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5522号
原告:贵阳***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锦工业开发区向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阳***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田 委
书 记 员 田 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