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德建筑工程公司

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万德建筑工程公司、浙江运利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521民初4926号之一
原告: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市镇韶村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万德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
法定代表人:魏百祥。
被告:浙江运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工业功能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施锦荣。
原告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万德建筑工程公司、浙江运利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800元,由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管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