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德建筑工程公司

杭州万德建筑工程公司与湖州耐箔尔烫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02民初2309号
原告:杭州万德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耐箔尔烫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邵云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万德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湖州耐箔尔烫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万德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万德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155元,由原告杭州万德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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