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4005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李翔、潘可依,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钱国黎、金燕,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万德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
法定代表人魏百祥。
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北塔**01-06。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
委托代理人马驰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中盛府****div>
法定代表人陈刚。
委托代理人陈洛,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万德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万德公司)、杭州保利建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建霖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因保利建霖公司注销,本院裁定驳回对该公司的起诉,并经原告申请追加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991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高春燕
人民陪审员 王 澄
人民陪审员 雷晓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曹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