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4民初2071号
原告:杭州东部软件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万德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东部软件城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万德建筑工程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杭州东部软件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东部软件城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东部软件城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东部软件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