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德建筑工程公司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杭州加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187号。
被告杭州万德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丁桥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加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万德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加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加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加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32元,由原告杭州加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国荣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徐海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