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
签
发
人
发。
袁小东
2013-12-18
核
稿
人
已核稿。
朱友良2013-12-18
拟或
稿拟
单稿
位人
石湾人民法庭
钟伟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机密
等级
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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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份数:份
文件
编名
(2013)惠博法湾初字第197-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保全)
发出
日期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博法湾初字第197-1号
原告:东莞市广兴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万江区蚬涌社区苏屋街广兴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耀均。
被告:惠州市冠耀玻璃有限公司。地址:博罗县石湾镇黄西工业园经二路。
法定代表人:陈雄年。
被告:广州市新南华玻璃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增城中新镇中福路霞迳村路段。
法定代表人:陈延林。
本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19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一、查封被告广州市新南华玻璃有限公司内价值50万元的机械设备(具体名称及数量见查封清单)。该设备在查封期间,由被告广州市新南华玻璃有限公司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转让、出租或抵押等其它形式的处分。二、冻结原告提供的担保款:陈耀均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博罗石湾支行的存款50万元,账号为:62×××15。此款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移、不得支取。现因本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担保款应当予以解除。
本院认为,(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有关财产保全担保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原告提供的担保款:陈耀均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博罗石湾支行,账号为:62×××15的存款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朱友良
审判员钟伟志
代理审判员李敏娴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