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杰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滨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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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83民初486号之一
原告:浙江杰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长乐镇西街88号-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明,嵊州市长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滨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兰锦村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原告浙江杰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杭州滨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杰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杰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杰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6元,减半收取计1748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3018元,由浙江杰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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