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5民初248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梅学兵,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鲁小明。
被告翁**。
被告杭州滨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路40号624室。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金友诉被告***、***、杭州滨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姜新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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