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民初字第201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卫东。
委托代理人***。
被告占炳林。
第三人杭州滨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卫东、占炳林、第三人杭州滨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75元,合计人民币11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