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海口誉德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106执8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口誉德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郑岳森,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沈洪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
法定代表人:石晗,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口誉德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龙民二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80062.53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银行存款、证券、收益性保险产品、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浙AXXXXX(车辆识别代号:XXXX)捷达牌、车牌号浙AXXXX(车辆识别代号:XXXX)东风牌、车牌号浙AXXXX(车辆识别代号:XXXXX)东风牌、车牌号浙AXXXX(车辆识别代号:XXXX)梅赛德斯-奔驰牌、车牌号浙AXXXX(车辆识别代号:XXXX)金杯牌、车牌号浙AXXXX(车辆识别代号:XXXX)别克牌、车牌号浙AXXXX(车辆识别代号:XXXXX)丰田牌,上述车辆本院已查封,为实际扣押,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车辆保持查封状态暂不予处置。
三、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和工商注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发现被执行人位于杭州市朝晖路97号4-5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杭房权证下移字第XXXXX号),本院已作出查封,为轮候查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保持该房产的查封暂不予处置,其它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已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地址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已向将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告。
七、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经财产调查,目前由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按法定程序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执行标的480062.53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小文
审判员  何醒涛
审判员  林明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姿慧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