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执118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执行人: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大名空间商务大厦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25543330X8。
法定代表人:沈洪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文化创意产业孵化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86126750G。
法定代表人:高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安徽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
1、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19年的5月15日、2019年8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安徽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铜陵永利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为零星存款;
3、被执行人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安徽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被执行人安徽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安徽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等信息进行调查;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将被执行人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安徽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皖0207民初5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梅根生
审 判 员 李柏东
审 判 员 杨慧忠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夏程福
书 记 员 朱希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