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沿海工业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2民初154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19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江苏沿海工业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9547472X2,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北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谷爱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盐城市龙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269号。
法定代表人:谷爱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苏营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411147-2,住所地亭湖区新洋经济区新龙路9号。
法定代表人:曹正熙。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冰,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沿海工业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市龙桥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3元,因减少诉讼请求并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预交余款5208元由本院依法退回)。
审判员  郝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