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3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迎宾南路170号。
负责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射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洋经济区新龙路9号。
法定代表人:曹正熙,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73号。
负责人:李明耀,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3民初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建华
审判员  郑 治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