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中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2民初2622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84111472E,住所地盐城市新洋经济区新龙路9号(7)。 法定代表人:曹正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东方,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依法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郁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