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房地产有限公司

3156淮安市清江浦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淮安盛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成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3156号之一
原告:淮安市清江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南路清晏小区二区8幢四楼。
法定代表人:秦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元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盛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昌路605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成勇,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淮安市清江浦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盛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成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淮安市清江浦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清江浦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清江浦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9920元,由原告淮安市清江浦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伟
二○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成上
书记员丁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