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房地产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淮安市清江浦房地产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4544号之一
原告:***,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华,江苏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业江,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清江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清宴小区******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139593461Q。
法定代表人:秦俭,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清江浦房地产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2021年1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6元,减半收取25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潘 雷
人民陪审员  王桂华
人民陪审员  沈斌和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韩 靖
书 记 员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