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3民初3515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04858830P。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2号(恒隆中心)(15-4)室。
法定代表人:许尚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秀娟、邵柳寒,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2020年7月14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523元,减半收取1476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班发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林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