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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宁波工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13民初5200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宁波工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北路宁兴财富广场17号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CM2Y2X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04858830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宁波工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按规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郑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