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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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13民初5200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宁波工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北路宁兴财富广场17号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CM2Y2X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04858830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宁波工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按规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郑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