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晨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高晨建设有限公司、无锡美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193号
申请人:杭州高晨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B0YEA4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九路8号3幢c座4楼430室。
法定代表人:李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明慧,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美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XFDFM15,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盛岸西路668号无锡五洲装饰城C1-10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杭州高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美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无锡美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美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顾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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