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02民初982号
原告:***,男,198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黑龙江津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2号6楼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MA1BRRADX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津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以与黑龙江津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下自行协商,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黑龙江津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黑龙江津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