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民初492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铁来,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新港办事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朝辉,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甄茂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帅,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向洲,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铁来与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豫0192民初492号之二民事裁定,冻结***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合肥潜山路分理处开户的账户(户名:***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12×××78)的存款1,000,000元。郑铁来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铁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合肥潜山路分理处开户的账户(户名:***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12×××78)的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铁来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