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民初49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朝辉,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甄茂茂,该公司董事长。
***与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一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AZHZZ01Z0119Q001507D、担保金额150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