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民初492号之五
原告:***,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朝辉,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甄茂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帅,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向洲,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孔令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帅,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向洲,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世英
人民陪审员 桓宏森
人民陪审员 张 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