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2民初3307号之四
原告:***,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朝辉,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甄茂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帅,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向洲,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孔令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帅,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向洲,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世英
人民陪审员 罗留军
人民陪审员 宋玉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