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瑶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02执3660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瑶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安徽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甄茂茂,该公司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2行审3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9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