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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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1450号
原告:杭州宝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H0PD4XL,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市心中路888号1414室-1(自行分割)。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科技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96138679U,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杭州宝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科技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宝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宝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萧山科技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宝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萧山科技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杭州宝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