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起鑫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创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458号
原告:上海起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3幢N1090室。
法定代表人:颜云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霞,上海茂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昀,上海茂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7139室。
法定代表人:苏凯。
原告上海起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创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起鑫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57元,减半收取4,828.50元,保全申请费3,448元,诉讼费合计8,276.50元,由原告上海起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晓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凡凡
书 记 员 许梦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