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皖1125民初2020号
原告:***,男,1974年07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安徽亳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上海路与兰州路交口中建智立方A6-19F,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00MA2U9GF14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06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亳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3月0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尽快支付给原告机械租赁费31029元。
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4日因被告施工需要,原被告签订了《机械租赁合同》。工程名称为定远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项目第二批次(二标段)。施工地点:定远县永康镇。台班单价为240元/小时,合同签订后,自2021年8月14日至2021年10月18日止,***460(175破碎锤)工作564.7小时,租赁费为135528元;**450(挖斗)工作98.5小时,租赁费为25610元。2021年10月18日经结算尚欠租赁费129138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仅付90010元,下欠39128元,被告迟迟不愿支付。原告起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徽亳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机械租赁费31029元,于2023年05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所有款项,原告自愿放弃利息;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可自被告违反约定之日起,就上述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75.73元,减半收取288元,由被告安徽亳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