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921民初3764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6生,汉族,个体,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常州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市场路490号3层48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辽宁龙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伊吗图镇福兴地村氟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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