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世联钢结构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世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北斗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08民初1385号
原告哈尔滨市世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黄海一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北斗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分局铁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
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市世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北斗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110民初53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哈尔滨市平房区法院处理。因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不应移送至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现已报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