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民辖114号
原告:哈尔滨市世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黄海一路5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北斗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分局铁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告:***,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原告哈尔滨市世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北斗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哈尔滨市世联钢结构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1月10日,该公司与***签订《合同书》,约定由该公司承建内蒙古霍林郭勒市启富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库房工程(该工程是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北斗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而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北斗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又将该项目转包给该公司),工程面积4175平方米,总造价156万元。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北斗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1月15日支付工程款40万元,由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北斗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工程延误。该公司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北斗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5日签订《补充协议书》,双方商定案涉工程继续由该公司垫资施工完成剩余工程量。双方约定剩余工程款116万元,于2018年8月1日前全部还清,逾期不还,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北斗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每天承担工程总造价5%赔偿款且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北斗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担保人***进行签字盖章确认。工程完工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北斗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给付20万元,2019年2月13日给付8万元,尚欠88万元的工程款未付,经催要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一、判令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北斗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88万元及违约金115493元(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4月14日)合计为995493元,违约金结算到还清为止;二、案件受理费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北斗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追索未给付的工程款,应由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法院管辖。哈尔滨市世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该公司住所地为哈尔滨××技术开发区,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黑立他字第4号批复指导意见,应由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管辖,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于2019年5月13日裁定:本案移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处理。
2019年6月19日,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以案涉工程在内蒙古霍林郭勒市,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该院对本案无管辖为由,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不动产地位于内内蒙古霍林郭勒市,故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处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曲海涛
审判员*红
审判员端木繁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佳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