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13民初7849号
原告:哈尔滨市世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城区新兴镇新华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路(第三功能小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市世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联公司)与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
世联公司诉称,2020年8月31日,世联公司与中地公司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世联公司向中地公司提供开发建设的哈尔滨朗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厂房的工程材料,约定材料总价款7,050,000元,现世联公司按合同履行约定完毕,中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最迟于2021年6月15日前将所有材料款给付完毕。中地公司现已经给付5,100,000元,剩余1,950,000元一直未给付,故诉讼至双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地公司给付世联公司材料款1,950,000元及违约金损失135,070元,共计2,085,070.0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中地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中地公司住所地是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路(第三功能小区),根据合同约定,世联公司应将约定货物运送至中地公司指定地点即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尔滨朗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院内,现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合同有约定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亦是约定履行地,故本案应当由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此案件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国权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丁 宁
书 记 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