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崇建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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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执42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达盛利源五金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帝汇鑫钢材市场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3L44725604K。
经营者:高艳涛。
被执行人:北京崇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左安门内大街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1015098691。
法定代表人:赵山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达盛利源五金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北京崇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83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23 498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供执行存款信息、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六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上述机动车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83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麦育亥
审判员 吕鑫
审判员 单德瑞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孙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