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22民初3404号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799935471T。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品佳农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MA76J8MG1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一品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663987192R。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一品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夏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GL7040。
负责人:**2。
第三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6月1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田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