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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占华牛羊肉经销部、宁夏品佳农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381民初3565号 原告:青铜峡市占华牛羊肉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81MA76C6BD3E。 经营者:***,男,1977年2月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龙海花园小区18号楼3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某,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品佳农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MA76J8MG14。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青铜峡市宁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6842010215。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长沙品上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064207238X。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被告:宁夏一品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381MA76H37B0G。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湖南一品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663987192R。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铜峡市占华牛羊肉经销部与被告宁夏品佳农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青铜峡市宁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品上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夏一品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一品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青铜峡市占华牛羊肉经销部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青铜峡市占华牛羊肉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铜峡市占华牛羊肉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4元,由青铜峡市占华牛羊肉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