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24民初24号
原告:黑龙江**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法定代表人:谢守业,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梅,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哈尔滨通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孔繁硕,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德国,该公司销售经理。
原告黑龙江**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哈尔滨通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黑龙江**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召东
审 判 员  樊庆华
人民陪审员  张丽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