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槿园林有限公司

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上海汉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3709号

申请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住所地安

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南淝河东、东隆码头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NRWTE5Y。

法定代表人:罗朝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芬,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汉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二双公路******(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69603906C。

法定代表人:张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汉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汉槿园林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马戏城支行,账号:0342××××0727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汉槿园林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马戏城支行,账号:0342××××0727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新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柴莹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

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