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2民初3861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汉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1021号6幢612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娟(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红(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塘舍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浦星公路8989号4幢238室。
法定代表人:严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尘、彭娟(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汉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塘舍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汉槿园林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塘舍园艺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汉槿园林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塘舍园艺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汉槿园林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塘舍园艺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4,12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595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汉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塘舍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 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秀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