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53255号
原告:***,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上海汉瑾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1021号6幢612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红,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汉瑾园林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万 莹
书 记 员 虞振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