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514号之二
原告:***,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松柏,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1021号6幢612室。
法定代表人:张陈,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汉槿园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铮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谢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