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8102民初686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荣,系***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相曾,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禾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果园街40号四季柏悦小区2号楼42层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淑琴,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崔丛勤,男,195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禾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崔丛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回原告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谷长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史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