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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0054号
原告:杭州杭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7YG3H4C,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领富商务中心2号楼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虎,身份证号码X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发智,浙江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杭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杭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杭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8元,减半收取1769元,由杭州杭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杜欢庆
二○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陈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