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合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合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302民催5号
申请人:吉林省合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消防小区第二幢1-2单元105室。
法定代表人:杨舒涵,总经理。
申请人吉林省合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对申请人为吉林省合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吉林省星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贰零贰壹年捌月贰拾陆日、票号为1050004420246000、票面金额壹拾万元的银行汇票公示催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申请主体不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本案中,案涉汇票的最后持有人并非申请人吉林省合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省合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0元,退回给吉林省合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王富佳
审判员  王 凤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雪